一、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局
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、相对密度(与空气密度比值)大于或等于0.75 的可燃气体
和闪点小于60℃的液体燃料。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。
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。
人防工程内地下商店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、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;营业厅不应设置在
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;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㎡时,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,且防火墙上不得
开设门窗洞口,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,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。
二、防火分隔措施
防火分区
1.防火分区的划分
人防工程内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,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,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
隔。防火分区应在各安全出口处的防火门范围内划分;水泵房、污水泵房、水池、厕所、盥洗间等无可燃
物的房间,其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;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配套的水泵间、风机房、储油
间等,应与柴油发电机房或锅炉房一起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;防火分区的划分宜与防护单元相结合。
2.防火分区建筑面积
一般来说,人防工程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,除另有规定者外,不应大于500 ㎡。(2)人
防工程内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、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、溜冰馆、游泳馆、射击馆、保龄球馆等防火分区
建筑面积:
①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商业营业厅、展览厅等,当采用A 级装修材料装修时,
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 ㎡;
②电影院、礼堂的观众厅,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 ㎡。
(二)其他防火分隔要求
1.消防控制室、消防水泵房、排烟机房、灭火剂储瓶室、变配电室、通信机房、通风和空调机房、
可燃物存放量平均值超过30kg/㎡火灾荷载密度的房间等,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 的隔墙和1.50h
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,墙上如设门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;
2.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,墙上应设置常闭的甲级防火门,并应设置高150mm 的不燃烧、不渗漏的
门槛,地面不得设置地漏;
4.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,且一个厅、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㎡,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 的
隔墙和1.5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,隔墙上如设门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。
6.人防工程中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,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、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
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,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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